京门市监处罚〔2025〕123号
当事人: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5590524G
住所(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703室G128(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东
案件来源:
2025年3月28日,我局接到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京丰市监案移〔2025〕21号),其内容为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京0106刑初307号),法院认定周海兴等人在无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环航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0余亿元的犯罪事实。由于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门头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违法线索被移送至我局。我局于2025年4月7日作出立案决定。
调查经过:经查询,当事人因2022年度、2023年度未依法依规申报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因环航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京门市监协查〔2025〕26022号)调查相关情况,2025年4月17日我局收到回函,其中附环航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吊销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于信息查询中心查询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登记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东联系电话为176xxxx7336,2025年6月6日16:42,执法人员通过座机010-69842277向该电话去电,结果为拨打的电话为空号;2025年6月6日16:44,执法人员通过座机010-69842277向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企业年报公示的联系方式010-53xxxx53拨打电话,对方电话为无法接通状态;2025年6月6日16:45,执法人员通过座机010-69842277向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公示的联系方式010-88xxxx92拨打电话,对方电话为无人接听状态,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语音留言。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分别向该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703室G128、年报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10层1001、法定代表人姜东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八道沟村围里200-4邮寄《询问通知书》(京门市监询通〔2025〕26030号),均无人签收并已退回。
2025年6月10日,我局向该公司登记的邮箱96xxxx336@qq.com发送已读回执电子邮件,其内容为《询问通知书》附件,截至目前未收到回执。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703室G128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见证人王卫杰(北京智源创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东另一联系方式135xxxx6066,经现场拨打无法接通,已留置送达《询问通知书》。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10层1001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经见证人姚祎璠(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描述,该楼宇所有住户至少于三年前搬离,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我局通过短信系统分别于2025年6月12日、6月13日、6月16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东的联系电话135xxxx6066发送三次短信,未得到任何回复。综上,已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经查,当事人因2022年度、2023年度未依法依规申报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再查,丰台区法院审判认定的违法事实为: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海兴伙同他人在无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环航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0余亿元。因当事人违法数额特别巨大,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已经触犯刑法,其行为属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函(京丰市监案移〔2025〕21号)及附件刑事判决书(2023)京0106刑初307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丰市监处罚〔2025〕32号)——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股东已因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
3、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截图——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联系电话来源;
4、电话通知工作记录——证明通过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5、EMS邮寄记录——证明通过邮寄文书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6、电子邮箱发送记录——证明通过电子邮箱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7、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确认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8、短信发送记录截图——证明通过短信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9、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异常名录截图——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未申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及公示实际经营地址情况。
我局于2025年0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
北京环航世纪旅游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以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0余亿元的违法行为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企业监督管理编码:C32016A000、违法行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