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不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首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单位产生固体废物,未提供出固体废物处置书面合同。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未依法签订固体废物处置书面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首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姜*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张**取得你单位授权。
2.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1日,北京首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3月21日,北京首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份;
4.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3月26日,张**)1份;
证据2-4证明你单位产生固体废物,未依法签订固体废物处置书面合同。
5.《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14号及《送达回证》1份;
6.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年3月28日,北京首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份;
7.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3月28日,北京首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份;
证据 5-7 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1份;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份;
10.《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1份;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1.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2份;
证据11证明你单位确认初次违法。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二、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三)不予处罚的情形2.未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