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不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 3月21日对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了现场检查,2025年3月25日、3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号炉的自动监控系统在2024年7月18日、2024年12月10日开展校验工作,间隔周期为4个月零23天;3号炉自动监控系统在2024年4月25日、2024年9月28日开展校验工作,间隔周期为5个月零3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要求对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比对监测)。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自动监控系统测试单元没有自动校准功能,应该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比对监测),你公司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根据《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未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者使用的标准物质、质控样的实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的。”你公司的行为视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宋*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张**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你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张**取得你公司授权。
2.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1日,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1日,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份;
4.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3月21日,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份;
5.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3月25日、2025年3月27,张**)2份;
6.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证据材料》(2025年3月25日,张**)2份;
证据2-6证明你公司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7.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12号及《送达回证》1份;
8.该公司《整改报告》(2025年4月14日)1份;
证据7-8证明该公司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北京市门头沟区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12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第09项,裁量基准编码C1348300B010,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为“在线监测设备未比对监测,1个月内改正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自动监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