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拳势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设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拳势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4日,北京拳势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5年4月14日,北京拳势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1份;
4.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4月14日,北京拳势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1份;
5.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5日,李东荣)1份;
证据2-5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15号及《送达回证》1份;
7.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年4月18日,北京拳势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1份;
8.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4月28日,北京拳势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1份;
证据 6-8 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1份;
证据9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0.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2份;
证据10证明你单位确认初次违法;
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1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序号42适用条件1.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
2.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