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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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J027/ZK-2025-000028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4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5-04-30 17:38

发布日期:2025-04-30 17:39

内容概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4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4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4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西山水文化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妙峰山景区分公司


我局于20252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公共厕所后方化粪池外有粪水流出情况。经核实,该化粪池破损导致粪水外排沿山坡漫流至低洼地,因天气寒冷外粪水已冻结成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京西山水文化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妙峰山景区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宋*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宋*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宋*取得你单位授权

2.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218日,北京京西山水文化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妙峰山景区分公司)1份;

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2月18日北京京西山水文化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妙峰山景区分公司)1份;

4.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18日北京京西山水文化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妙峰山景区分公司)1份;

5.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220宋*)1份;

证据2-5证明你单位在砂石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事实。

6.《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责改〔20254号及《送达回证》1份;

7.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313)1份;

8.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5318日,宋*)1份;

证据6-8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1份;

证据9证明公司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10.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0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本市禁止下列行为:(六)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规定。

我局于20253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4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2025年3月28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进行了答复。以上事实有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诉》、《关于北京京西山水文化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妙峰山景区分公司申诉(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和《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十)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单位违法排放时间,首次违法等相关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六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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