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并负责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区民政局将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